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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自燃引燃家电 仓储公司赔付150万元

202人已浏览 时间 : 2016-07-26 12:27:39

导语:  因天气炎热,一批存放在新疆某储运公司院内的橡胶发生自燃,同时还将存放在院内的家电一并引燃,事后,仓储公司先行赔付家电公司150万元的损失,但仓储公司却认为这笔钱应当由储存方塑料制品公司负责,为此两家公司对簿公堂。近日,乌市头区法院审理此案后,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塑料制品公司向储运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而塑料制品公司货物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新疆某储运公司与某塑料制…

  因天气炎热,一批存放在新疆某储运公司院内的橡胶发生自燃,同时还将存放在院内的家电一并引燃,事后,仓储公司先行赔付家电公司150万元的损失,但仓储公司却认为这笔钱应当由储存方塑料制品公司负责,为此两家公司对簿公堂。近日,乌市头区法院审理此案后,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塑料制品公司向储运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而塑料制品公司货物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新疆某储运公司与某塑料制品公司均位于乌鲁木齐火车北站,两家公司长期存在业务关系。

  2014年8月,塑料公司购进了一批50万的橡胶,准备存放在新疆某储运公司的院内,双方经口头协商后,塑料制品公司将该批橡胶存放在新疆某储运公司院内。

  由于双方常年合作,两家公司的关系较好,于是在储存橡胶时,双方都没有认真核验仓单。2015年7月3日,存放在院内的该批橡胶突然起火,火势很大,随后,消防队虽及时赶来灭火,但无奈当天天气炎热,仓库内又存放着大量易燃物品。最终,火虽然灭了,但也导致塑料制品公司存放的橡胶烧毁,并将某家电公司存放在院内的冷柜烧毁,冷柜的总价值为150万元。

  事后,经鉴定起火原因为:自燃并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所致。

  “就是因为你们公司存放在我公司院内以篷布遮盖的一批自称橡胶的袋装货物,引燃了家电公司的冷柜并烧毁。现我公司已赔偿给家电公司150万元了,但这笔钱应该由你们公司来承担!”事后,储运公司一直在与塑料制品公司协商,希望由该公司承担家电损失。

  对此,塑料制品公司却认为,这本来就是由于储运公司保管不善才引起的损失,应该由储运公司自己承担责任。

  两家公司因此争执不休,在多次协商无果之后,新疆某特储运公司向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塑料制品公司赔偿储运公司已赔付的损失150万元。

  “我们公司将价值50余万元的橡胶存放在北站储运公司院内被烧毁,储运公司作为专业储运单位,没有尽到专业的防护义务,对火灾产生的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法庭上,塑制品公司反诉请求,要求储运公司赔偿被烧毁的橡胶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仓储合同法律规定,存货人存储货物应当向仓储单位给付仓单。

  该仓单应载明存货人的名称、住所;仓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包装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时间;仓储费等内容;对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应当向仓储单位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仓储单位收存货物时,应当向对方索要仓单,按仓单内容进行检查并验收,并在仓单上签字确认;发现存货人违反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存储规定的,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塑料制品公司存货时未按照上述规定交付仓单,储运公司收货时亦未履行检查和验收义务,现货物发生火灾,塑料制品公司称其存放的是普通橡胶,特储运公司称其存放的是易燃橡胶。因塑料制品公司庭审中,只能提供该批货物在储运公司过磅的磅单,该磅单上只注明“橡胶”字样。因此,塑料制品公司和储运公司在履行仓储合同中均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均负有责任。zhuangshi5.cn装饰屋

  为减少企业损失,缓和企业间矛盾,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将双方法定代表人传到法院进行调节,最终,双方均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由塑料制品公司向储运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塑料制品公司货物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原标题:新疆一企业橡胶自燃引着家电造成损失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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